(一)制定统一的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
(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
(四)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五)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六)负责安全员资格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
(二)建设部、深圳市颁布的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三)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务;
(五)其它相关知识。
第十三条 经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统一颁发安全员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安全员资格等级、考核和注册
第十四条 安全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合格,并予以注册后,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安全员资格分为一、二级。
第十六条 安全员资格申请条件。
(一)一级安全员的申请条件:
1.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
3.承担过一个一级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二)二级安全员的申请条件:
1.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施工企业工作3年以;
3.承担过一个三级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专、兼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 凡达到安全员资格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进行安全员岗位资格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对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