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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企业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二章 安全员职责

  第五条 施工企业在申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时,应同时提交承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安全员岗位证书,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六条 安全员对项目经理负责,具体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有权依法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在依法行使安全管理职能中,与项目生产经营发生冲突时,项目部应首先服从安全。安全员依法行使安全管理的职能得不到保障时,可向市、区安全监督机构申诉。
  第七条 安全员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严格执行部颁标准、规范,落实项目的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抓好班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班中安全巡查和班后的安全验收;
  (三)充分发挥项目管理班子的整体优势,抓好项目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与计划、生产、检查同时落实,确保责任到人;
  (四)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确保落实到现场,加强对多发性事故的预控,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五)负责组织项目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班前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联系工作,对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组织落实整改。
  第八条 工程项目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配备的比例不低于施工现场作业人数的0.5%。

第三章 安全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 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在深圳市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3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建筑业协会和有关方面安全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家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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