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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企业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企业
           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0日 深建施[1999]67号)

各区建设局、各地建委驻深办、市建设控股公司、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施工企业安全员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施工企业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能务实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队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安全员(以下简称安全员)系岗位职务,是指经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三级(含三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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