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财政补助定额的确定。
1.人员经费定额的确定方法与行政单位相同。
2.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在行政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基础上,考虑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等因素确定。
编制预算执行的财政补助定额,以人员经费定额与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之和作为财政补助标准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财力可能,考虑事业单位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因素,对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的单位分别确定人均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三)行政事业单位定项经费的确定。
对确需核定定项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以该单位相关项目前3年的平均支出水平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定额和定项经费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和定项经费时,由省财政统筹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确定的定额和定项经费及有关依据,核定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编报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对基本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科目之间不得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政策等因素对基本支出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增调减的,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