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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四)以科学规范为目标,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第六条 定额、定项经费的内容。
  (一)定额。定额是指为保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单项开支额度,分为人员经费 (含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人员经费定额包括:(1)基本工资;(2)津贴;(3)奖金;(4)社会保障缴费;(5)离休费;(6)退休费;(7)退职(役)费;(8)抚恤和生活补助;(9)医疗费;(10)住房补贴;(11)助学金;(12)其他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包括:(1)办公费;(2)水电费;(3)邮电费;(4)取暖费;(5)交通费;(6)差旅费;(7)一般会议费;(8)一般培训费;(9)招待费;(10)福利费;(11)一般维修费;(12)一般材料、设备购置费;(13)其他日常公用经费。
  (二)定项经费。定项经费是指为满足某些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具有特殊性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需求,在以定额确定的日常公用经费之外,对相关开支项目核定的日常公用经费。
  定项经费主要包括:定项交通费、定项差旅费、定项培训费、定项招待费、定项劳务费、定项材料费、其他定项经费等。
  第七条 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的依据。
  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综合考虑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因素。
  第八条 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的方法。
  确定定额采取分类分档、分别核定的办法。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实行综合定额,事业单位实行财政补助定额。
  (一)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综合定额的确定。
  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综合定额按人员经费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分别确定。以此确定的定额,即为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1.人员经费定额。已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人员经费定额以统一发放工资数额为基础确定;未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员经费项目和标准确定。
  2.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日常公用经费项目,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开支标准为依据,以满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为参照,先确定标准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的性质和工作量,再分别确定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的单位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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