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鲁政办发[2002]55号 2002年11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
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政党组织、权力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三)定额定项管理原则。基本支出以定额为标准确定,在此基础上,对特定单位的相关基本支出再核定定项经费。
第二章 确定定额定项经费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确定定额、定项经费的原则。
(一)以全面统一为标准,将基本支出项目纳入定额之中,统一执行规定的定额;
(二)以公平合理为前提,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在同等程度上,满足不同单位的基本支出资金需要;
(三)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兼顾单位的实际需要,量力而行,切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