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排序是指对项目在科学论证、核实项目目标、技术标准、占用的公共资源、支出标准和测算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
第九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项目库中的项目分为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延续项目是以前年度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项目是预算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滚动管理是指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省级部门将延续项目和当年部门专项支出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预算。省财政对进入财政项目库本年度未安排预算的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统筹考虑。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急需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专项公用类、专项补助类、专项投资类项目支出预算统一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专项计划类项目由省财政厅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
(二)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合理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省级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申报项目,除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个别特殊事项外,原则上要参照本单位前3年专项支出的平均水平进行编制。对新增的必保项目,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必须单独注明,并且在顺序排列上予以体现;
(三)省级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分类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