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专项补助类项目、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专项计划类项目。
专项公用类项目,指日常公用类以外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费(一、二类会议)、大型维修费、专项购置费(专用材料、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购置)等。
专项补助类项目,指对部分单位的特殊支出安排的专项补助,包括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精减下放人员补助、武警等单位基层生活补助及岗位津贴等。
专项投资类项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类项目。
专项计划类项目,指国家及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三)追踪问效原则。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是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基础。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部门项目库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省级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在二级单位和本级部门内部设立项目分库。
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项目申报表格、项目支出预算报表,统一制定项目排序标准;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要严格管理,确保进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是经过严格科学的研究论证、审核后的合规项目。
第八条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进行合理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