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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基本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科目之间不得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政策等因素对基本支出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增调减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及时对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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