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定额采取分类分档、分别核定的办法。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实行综合定额,事业单位实行财政补助定额。
(一)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综合定额的确定。
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综合定额按人员经费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分别确定。以此确定的定额,即为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1.人员经费定额。已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人员经费定额以统一发放工资数额为基础确定;未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员经费项目和标准确定。
2.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日常公用经费项目,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开支标准为依据,以满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为参照,先确定标准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的性质和工作量,再分别确定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的单位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财政补助定额的确定。
1.人员经费定额的确定方法与行政单位相同。
2.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在行政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基础上,考虑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等因素确定。
编制预算执行的财政补助定额,以人员经费定额与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之和作为财政补助标准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财力可能,考虑事业单位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因素,对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的单位分别确定人均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三)行政事业单位定项经费的确定。
对确需核定定项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以该单位相关项目前3年的平均支出水平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定额和定项经费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和定项经费时,由省财政统筹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确定的定额和定项经费及有关依据,核定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编报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