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项目
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5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
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政党组织、权力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