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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项目
 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5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政党组织、权力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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