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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市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业务分工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监督业务分工的通知
          (1999年11月26日 深建施[1999]65号)

各区建设局:
  根据《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深府[1999]63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除由中央和广东省直接管理的项目外的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为贯彻《决定》精神,我局于10月21日和11月11日分别召开了市、区两级质监站站长和安监站站长参加的业务分工协调会。现就会议达成的市、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市计划立项、在市建设局报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称市管项目),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进行质量监督,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区计划立项、在区建设局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质量监督,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考虑到市质(安)监站人力和工程所在区域等因素,可视情况将部分市管项目委托区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二、委托范围
  (一)华侨城建设指挥部和大工业区的工程项目由市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二)蛇口工业区和南油集团区域内的计划立项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市质(安)监站进行监督;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由市质(安)监站委托南山区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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