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对民间投资的服务
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民间投资主体,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要限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发照;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答复,并指明再申请的途径。
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凡已注册登记的民间投资主体从事投资活动,如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需要审批的,由相关单位实行“一站式”审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必须给予答复,并指出再报批的途径。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凡经审批、备案的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可以自主创造条件开工,依法自主决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
制定并定期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使民间投资顺应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损失。
六、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采取政府协调,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协会等社会团体运作等方式,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介组织,建立民间投资中介服务机构,为私营企业提供政策、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
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归国留学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创办或进入私营企业,其技术职称由有关部门依程序进行评定和晋升,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给予办理接续或转移手续。
进入各级城镇创业的民间投资主体,投资金额达到其创业所在地规定数额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创业所在地城镇落户。在私营企业从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子女,可在企业所在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不受户籍限制,享受当地统一的收费标准。
七、创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要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意愿,不得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不得随意追查投资者投资来源,让投资者放心、大胆投资。
减少各类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同类执法部门上下级不得重复到同一单位就同一问题进行检查。确需依法执行检查的,必须出示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经国家认可的相关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并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审批登记、年检等手段,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联谊会、协会等团体,不得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