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主体积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内银行外币贷款,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投资主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境外融资和招商引资。支持国内有优势、国外有市场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
四、制定和完善鼓励投资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清理和取消限制、影响民间投资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政策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贷款、融资等方面,打破所有制、内外资界限,以产业政策为标准,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
放宽投资人资格和注册资本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30%以上,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加快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价格改革,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产业化进程,为民间投资进入创造基础条件。
规范收费制度。有关部门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计量单位和举报电话等,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监管、收费年度审验和年度稽查、收费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企业负担登记卡等制度,严禁将由企业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和强制收费。政府要规范管理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三乱”,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切实简化手续,降低抵押贷款收费,降低企业贷款成本。
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有选择地对具有特色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实行无费扶持政策。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国家、省确定的试点小城镇和省级乡镇工业小区的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实行无费区、无费镇政策。
落实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私营企业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和保护私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私营企业参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和省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各级政府在资金方面可以采取无偿资助、借款和贷款贴息等形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后,无论其设立在省内何地,都可享受省里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具有规模和实力的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产品科技含量高、经营运行质量好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国有重点企业集团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