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创新投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民间投资主体采取租赁、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在贷款贴息、职工安置、收费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民间投资主体采取合作、联营、参股、BOT(建设—运营—转让)或TOT(转让—运营—转让)投资方式参与资本市场竞争,通过竞标获取现有基础设施建设权和特许经营权,并允许经营权、所有权转让。有条件的地区在调整国有存量土地时,可依法采用租赁、作价投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向民间投资主体提供土地,降低私营企业初次投资成本。
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技术代投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金的35%。私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引进,特别是制造业核心技术研发费用,均享有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私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可同国有企业一样享受国家及地方财政贴息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部门给予各类私营企业的贷款贴息直接拨到贷款银行抵顶利息。民间投资者承包、租赁农用土地,进行农业规模开发和经营,在承包、租赁期内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民办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办学用地政策。鼓励私营企业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综合开发现有农村水利设施。
各商业银行要完善为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机构,合理确定基层行信贷审批权限,对有市场、有信誉、有能力的中小企业要给予支持;人民银行要积极利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扩大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私营企业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与改革,化解风险,扩充股本,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金融机构。
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以民间投资为主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吸收各类投资者的创业资本,为私营企业提供资金;采取宽松准入、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鼓励民间资金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依法组建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可以采取会员制形式组建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会员可自愿确定出资额。
支持私营企业面向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私营企业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积极向国家推荐私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进行可转换债券试点。
各级政府设立的投资担保公司要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提高效率,更好地为私营企业贷款服务。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等用于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向私营企业倾斜。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或投资补贴等形式,引导民间投资投向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