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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意见的通知[失效]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除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均对民间投资主体开放。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参与经营城市水、电(电源)、路、气、环保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开发工业园区,开发专业市场。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允许民间投资主体参与现有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民间资本对教育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增值部分可按投资额取得合理回报。允许个人以无形资产或管理要素参与办学,其收益可按约定取得相应回报。
  允许民间投资主体依法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参与对社会开放的公立医疗机构重组,通过收购产权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将部分现有公立医疗机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民间投资兴办外贸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自营进出口,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开发利用国外资源。
  鼓励民间投资采取受让收费权、参股经营、投资建设经营等多元化投资方式,参与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农业开发和农村服务业,发展农村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农村电源、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农村道路和小城镇建设,承担退耕还林,承包荒山荒坡治理及造林绿化,建立和发展以经营商品林为主的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个体林场,发展私有林。
  鼓励民间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私营者兴办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在符合旅游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开发旅游景点(区)和建设旅游设施等。
  鼓励民间资本向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参与信息产业、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鼓励以资金、技术入股或其它方式经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投资兴办影剧院、博物馆、乡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艺术)馆、图书馆、艺术表演、演出中介及农村电影放映等文化行业。
  鼓励民间投资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投资建设体育场馆,兴办运动项目俱乐部、体育健身活动中心,承办体育竞赛表演,提供运动医疗康复服务。
  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发展服务业,经营信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业等,积极参与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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