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计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6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1月28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
(省计委 2002年11月25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借鉴浙闽经验,适应我省改革开放新形势,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现就鼓励和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民间投资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的实力和地位,对于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利于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增加就业,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实现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增长,但由于受思想观念、政策、体制、市场环境以及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投资总量小、质量不高等问题,使民间投资对全省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认识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对拉动全省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破除对民间投资的偏见、歧视和限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省民间投资的发展。
二、打破所有制界限和行业垄断,放宽民间投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