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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防水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深建技[1999]8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彻底治理建筑工程渗漏质量通病,全面提高防水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彻底治理建筑工程渗漏的质量通病,全面提高防水工程的质量,根据建设部和我市的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承担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和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防水工程是指房屋建筑的屋面、外墙面(包括外墙窗户)、厕浴间及地下室等部位的防水工程。
  第四条 防水材料、外墙新型砌体材料及外墙窗户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在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 建筑防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深圳市建筑防水构造图集A》(SJ·A)的要求;特殊部位的防水必须进行专门设计,并附有详细节点大样和说明。
  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图必须由一级注册建筑师审核并签字;报审初步设计时应有主要防水部位的防水方案、选材及技术要求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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