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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
 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住[2002]1041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资金管理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市危改、拆迁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八城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和优抚待遇的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通知如下:
  一、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的适用范围
  1.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0]19号)政策,可购买安置用房的廉租家庭;
  2.执行货币拆迁政策的廉租家庭;
  3.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外迁政策的廉租家庭;
  4.其他经批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的家庭。
  二、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廉租家庭的条件
  1.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家庭的主申请人必须享受本市城市低保或优抚待遇,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家庭的配租人口必须二人(含)以上;
  3.廉租家庭的配租人口承租或拥有的他处住房低于人均使用面积7.5平方米。
  三、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家庭配租人口的确定
  1.低保家庭以《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具有北京市城市户口的家庭人口为准;
  2.优抚家庭以持证人与具有北京市城市户口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四、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标准
  廉租家庭可按租金补贴还贷政策购买一套安置用房,购房标准为:2人户购买一居室;3人户购买一居室或二居室;4人以上户购买二居室。购买的住房不超过75建筑平方米。对优抚家庭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五、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补贴标准
  1.按京政办发[2000]19号文件规定政策执行的房改危改区的廉租家庭购买安置用房的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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