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来访登记制度,不准留宿家属及闲杂人员;
(四)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第四章 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属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按分工对在建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的同时,实施文明施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大力支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并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文明施工,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的标准进行量化管理,制定文明施工的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对工程项目组织检查,检查结果分为“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文明施工合格工地”、“文明工地”。对“文明工地”颁发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文明施工大检查,在“文明工地”的基础上,评选市级“示范文明工地”。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地,以及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地,均不得评为“文明工地”。文明施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市优质样板工程评选。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
一、根据《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制定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标准。
二、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包括封闭管理15分,总平面布置20分,办公、生活设施15分,现场防火10分,共60分:一般项目包括卫生管理20分,粉尘、噪音管理10分,治安管理10分,共40分;总计100分。保证项目有一项得0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该施工现场评定为0分。
三、检查评定达70分以上的为文明施工合格工地,85分以上为“文明工地”,90分以上可参加“省双优工地”评选。
四、文明施工的现场检查纳入日常监督范围,由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对日常监督检查平均分达85分以上(含85分)的施工现场,由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颁发“文明工地”标志牌。
五、文明施工的大检查由市建设局组织,每年进行二次,施工现场的最后得分依据日常监督检查的平均分数和大检查的分数按6:4加权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