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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明确市建设局与宝安龙岗两区建设局燃气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建设局与宝安龙岗两区
            建设局燃气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深建燃[1998]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在全市范围内贯彻落实《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宝安、龙岗两区的燃气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现根据特区和宝安、龙岗两区的实际情况,将宝安、龙岗两区建设局燃气行业管理职责明确如下,其它职责由市建设局行使: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辖区内燃气企业及分销机构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及其年审工作。
  四、参与辖区内Ⅰ类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
  五、负责在辖区内立项的Ⅱ、Ⅲ类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建审查、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
  宝安、龙岗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燃气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相应的燃气专业管理人员、质量监督检测设备,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制度,使辖区内的燃气行业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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