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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2002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6号》(发布日期:2005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3日)废止

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
 (1997年1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鼓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认真执行财经法规,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奖励,包括对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进行会计奖励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奖励,应当遵循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奖励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会计奖励分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政府奖励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审批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部门奖励两类。政府奖励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部门奖励的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对会计机构的奖励为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奖励为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的比例分别为不超过独立核算单位总数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五和百分之五;省、市、县人民政府奖励先进会计工作者的比例分别为不超过会计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五和百分之五。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奖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比例,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受奖励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实施财政、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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