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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意见》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意见
         (1998年10月1日 深建计[1998]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圳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负责。各区建设局对本行政区城内的工程造价工作进行管理,业务受市造价站指导。
  二、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标底和结算,必须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市政府和深圳市建设局公布的有关计价规定和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三、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由市造价站和各区造价站审核。其他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是否送审,由业主自行决定。
  四、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市造价站申请调解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和诉讼。
  五、各单位在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本《意见》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深圳市建设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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