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价小于200万元的区间道路、造价小于60万元的各种管线敷设等小型市政工程;
(三)造价小于6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四)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镇主管部门代管的其他小型工程。
上述小型工程以外工程项目,按现行有关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镇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对村镇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在本区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对村镇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第七条 村镇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所在镇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分支机构办理受监登记手续,缴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费。
第八条 村镇工程建设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镇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村镇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此项废止)注(注 此项原文为:(三)有在我市注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四)己确定工程承建单位;
(五)己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村镇工程不得开工。擅自开工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各村应有专人负责本村集体或个人的建筑项目施工报建和建设管理。上述人员应通过区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镇主管部门应按月将村镇工程施工报建、竣工验收情况报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区主管部门按季向市主管部门上报。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或市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严禁越权审核。
第十二条 鼓励村镇工程参照《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