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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 深建施[1998]23号)

宝安、龙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为加强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工程建设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从事村镇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为全市村镇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工程建设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镇主管部门)对村镇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工程是指深圳市各村镇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下列小型工程:
  (一)5层(含5层)以下且单体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下的农村村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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