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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16日 深建燃[1998]19号)

各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深圳市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局、住宅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使用燃气的用户、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深圳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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