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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2002年12月27日 深府办[2002]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领导。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是指除依法向企业征收税收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垄断性行业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为加强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经贸局牵头,市工商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林渔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法制局等单位组成的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企业治乱减负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研究提出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市经贸局负责全市企业治乱减负的日常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是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企业治乱减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二是受理涉及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三是依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四是负责企业治乱减负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规范管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16号)和《关于公布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告》(深府〔2002〕120号)执行,并出示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建立规范、合理、透明的收费管理制度。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执罚人员应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的罚没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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