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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2修订)

  (六)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七)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分成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各市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0—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由省水利厅和省建委研究确定;
  (三)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定期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及时解缴同级财政。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省确定的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省区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洼淀的治理;大型水库及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省确定的骨干河道的治理;国家确定的十二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省级管理的防汛通信系统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止工程建设;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二)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重点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湖泊、洼淀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区域内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三)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应由我省负担的资金,以及跨市的重大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由省与有关市共同承担。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发[1997]7号文件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要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项目),其中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还应商同级计划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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