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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2002修订)[失效]

  (二)利用外商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
  (三)培育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现代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以及节约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信息通信系统网络等新兴产业建设项目。
  (四)金融、商业、外贸、保险、旅游、中介服务、信息咨询和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五)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科技、教育和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来我省投资的世界五百强公司和研究开发机构,在用地、税收、股收和各种配套费等方面,应当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省对引进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自用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以依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外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
  (三)对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项目,外汇帐户中的外汇不足时,可以到银行购汇。
  (四)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省内投资的高新技术开发机构享受同等收费优惠待遇。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的,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依照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增长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当年度当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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