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8日 深建燃[1998]9号)
各燃气企业:
为加强我市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管理,确保燃气汽车的安全使用,促进燃气汽车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深圳市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燃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的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促进燃气汽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加气站的建设、经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局是加气站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气站的安全消防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气站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汽车燃气装置的质量监督及对加气机计量仪表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加气站的建设
第四条 加气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