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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
            (1998年2月18日 深建管[1998]4号)

各建设局、工商分(区)局、建设及监理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规范监理市场,推进我市建设监理制的深入发展,我们制订了《深圳市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文本。该标准文本由《合同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附加协议条款》四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现将标准合同文本及其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合同文本,自1998年3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使用的旧文本同时停止使用。
  二、建立对合同备案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并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合同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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