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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十一)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引导和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大众化、民族化的文化经营场所和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网吧等文化市场的管理,特别要重视对青少年参与文化娱乐活动的引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装备和经费,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适时研究基层文化工作。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宣传、文化、计划、财政、建设、国土、人事、编制、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共建基层文化,增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整体效应。
  (十三)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十五”期间,每年从湖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50%的资金补助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维修与设备添置等。“十五”期间,要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的目标,对纳入国家补助的我省县级“两馆”建设投资项目,省里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市、县两级要按照同级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安排足够的配套资金。要保证重大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宣传文化站(中心)等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除应保证人员正常开支所需经费外,还应对日常工作所需办公费、业务活动费、设备购置维修费等给予保障,图书馆购书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有所提高。省财政要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乡镇宣传文化站的建设,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俗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
  (十四)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逐步形成基层文化建设多元化的投资格局。鼓励民间资本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和设施建设的捐赠,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有代表性的地方剧团、革命纪念馆、宣传文化站(中心)等为青少年服务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捐赠,享受与资助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同等的待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非公有制的文化事业机构,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事业的行业特点及场所优势,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创办文化产业,通过开展各类文献信息开发、举办各类文艺培训及其他有偿活动,获取一定经济效益,补充事业经费的不足,保证文化设施的正常运营及文化事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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