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老龄事业
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湘政发[2002]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2001—2005年)
为促进全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精神,结合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制定《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发展我省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把老龄事业推向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发展我省老龄事业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养老相结合,逐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坚持政府引导为主与社会力量兴办相结合,积极发展老龄福利、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改善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相结合,保障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重视农村老龄问题和农民养老问题,特别要重视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老年妇女、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把老龄工作重心放在社区、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