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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土石方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土石方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7年4月22日 深建字[1997]185号)

各施工单位:
  为有效治理市区土石方运输车辆污染道路的现象,维护我市城区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土石方运输车辆(包括部队所属车辆)在驶离施工现场时,必须采取措施清扫车体,洗净车轮,严禁轮胎带泥上路。
  二、必须在土石方运输车辆车箱上部覆盖篷布,避免在行驶过程中尘土飞扬或泥土洒落路面。
  三、必须保持土石方运输车辆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车箱完好无损,严禁车箱底板和四周以及缝隙泄漏泥、砂等污物;必须配备后车箱挡板,凡无后车箱档板的车辆,不准从事土石方运输业务。
  四、土石方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超宽、超高运输。
  五、从事土石方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弃土,严禁随意乱倒。
  六、施工现场清理建筑垃圾的车辆,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或拒不执行本规定者,将对雇佣土石方运输车辆的施工单位或开发单位及违章车辆驾驶员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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