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1日)废止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管理的通知
(2002年9月27日 深农通[2002]48号)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正当权利,使消费者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国务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识审查认可申请
按照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并申请标识审查认可: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并申请标识审查认可。
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二)标签式样;
(三)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四)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五)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他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书等)。
二、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按照我国标识管理办法和管理程序的规定,申请标识审查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临时证明。但对2002年3月20日之前进口的农产品申请标识认可时,可不提供安全证书或临时证明;
(二)只要混合油(粕、粉、酱等)中有一种成分在标识目录之内,且是以原有形态存在的,均需标识;
(三)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从入境到加工(销售)过程的标识,只要为同一公司经销的,只需申请一次标识使用认可;
(四)标识一旦批准认可,除有特殊区域使用要求外都可通用;
(五)对于生产和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包装形式申请和使用,换一种包装需重新申请一次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