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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深基坑人工挖孔桩施工降水设计和施工管理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基坑人工挖孔桩施工
             降水设计和施工管理的通知
           (1997年7月20日 深建施[1997]42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来,我市发生多起因人工挖孔桩施工降水引起邻近建筑物基础不均匀沉降,造成建筑物整体倾斜、市政道路开裂、管网破损的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有关现行规定,现对深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降水的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要求,并请付诸实施:
  一、对周边建筑物比较密集、有重要的市政管网或地下水充沛、地质情况复杂的拟建工程一般不采用进行人工降水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凡采用深基坑和人工降水方案的工程,要采取封闭降水、控制降水、回灌等技术措施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对其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网要制订有效的保护和监测措施,要委托独立的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观测,费用应计入工程建设成本中。建设单位必须按《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深建字[1993]38号)将设计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申办施工许可证。
  二、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因人工降水、边坡支护等引起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受到损害或构成安全隐患的,有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负有全部法律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设计、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设计、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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