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
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
(2002年10月16日 深人发[2002]7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深服务和投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及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省、市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四)由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五)在企业(含高新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深圳市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以及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深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人士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人士,或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外国籍人士。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享受下列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以下简称长期多次“F”字签证):
(二)对需在深圳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工作类)签证;
(三)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字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