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职工每两年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人员每次接受安全专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每次接受安全专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施工企业的电工、架子工须在取得操作证的基础上接受安全上岗培训后,方可在建筑行业上岗作业;
施工企业其它技术工种必须经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的安全上岗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其它职工每年须接受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转岗之前,须接受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并领取安全培训教育卡后,方可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工地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环境、文明施工、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岗位讲评和常见故障的处理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确认,委托施工企业进行的职工安全培训,须使用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编制的教学大纲和编印的施工安全培训教材。考务工作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卡,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统一监制。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