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施工安全上岗证”实行年审制度。凡是经培训合格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上岗证》的,在每年年终以企业为单位报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年审。
第八条 施工企业每年年初须向施工安全监督站报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年终须报本年度培训工作统计报表,并由市安监站汇总后报市建设培训中心。
第九条 施工企业职工须持有安全培训教育卡,记载本人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和考核成绩。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十条 施工企业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职工自然状况、培训教育时间、培训教育内容、考核成绩、证件编号或卡号等。
第十一条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实施施工企业部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组织编写和审定施工安全培训教材:
(三)组织编写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大纲;
(四)负责培训师资的管理;
(五)组织审核施工安全培训单位;
(六)组织交流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经验:
(七)指导和检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大中型施工企业,对本企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接受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从事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5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施工安全教学、法制工作经验;
(三)经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审查确认合格。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施工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的组织与考核。
第十五条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在施工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主要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专业队伍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培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