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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6日 深建施[1997]12号)

各施工企业:
  现将《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和控制施工伤亡事故,根据深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上岗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宝安、龙岗)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市建设培训中心统管全市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施工安全培训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第六条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须建立以企业为单位的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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