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 深人发[2002]85号)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在其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招聘对象的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举办人才交流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举办全市性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区属部门或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名称必须注明“深圳市××区人才交流会”。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符合
《条例》第
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资质证书;
(三)交流会组织方案、会址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和招聘信息;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