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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外地施工企业属地经营范围标准>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外地施工企业
            属地经营范围标准》的通知
          (1997年1月8日 深建管[1997]2号)

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客观真实地反映外地驻深施工企业的综合情况,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8号),经认真调查研究,我局制定了《外地施工企业属地经营范围标准》。从1997年度施工企业年审工作开始,我局将根据外地驻深施工企业的业绩、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和专业技术人员状况,考虑其总部资质,按照《外地施工企业属地经营范围标准》对其属地经营范围进行综合评定。

               外地施工企业属地经营范围标准

  一、工民建工程专业
  (一)一级企业:
  1.其总部或自身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或工民建施工一级资质证书:
  2.在深承担过或正在承担25层以上或单跨30米跨度以上或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3.在深分支机构工程系列有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
  4.企业在深年完成施工产值不低于当年实行的深圳市施工企业最低产值标准(如1996年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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