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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
 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 深人发[2002]84号)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市场活动中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执业许可证。
  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人事行政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管辖。
  第五条 由区人事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需要作出警告、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的,由区人事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处罚决定;需要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的,应当将有关调查材料移送市人事行政部门,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处以警告处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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