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通过选聘方式招聘职员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选聘条件的人选进行考核、体检。
(二)属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书面报告、《深圳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属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深圳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三)市(区)人事部门批准或审核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新聘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职员聘用合同。
首次聘用的职员,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需要及职员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职员聘用合同经市(区)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鉴证后生效,用人单位凭生效后的聘用合同按照入编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员入编手续。
职员聘用合同格式文本由市人事部门监制。
第三十四条 各区人事部门组织职员招聘工作的,应当在招聘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按不同招聘方式分列《职员聘用情况汇总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备选人员库。凡参加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考试笔试合格未被聘用的人员(考核不合格者除外)的资料,均进入备选人员库。备选人员的考试成绩从资料入库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非统一招考期间需聘用职员的事业单位可到备选人员库按要求挑选,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按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察职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
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