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面试成绩并按排名顺序及招考名额等额确定考核人选。
第二十五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的德、能、勤、绩以及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采取个别选考方式聘用职员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位的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评方法和内容,并组织测评、考核。
采用选聘方式聘用职员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对拟选聘对象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区)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需要复查的,须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由市人事部门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采用公开招考方式招聘职员的,可由用人单位按面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招考。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条 通过公开招考方式聘用职员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通过个别选考方式招聘职员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属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况的,有拟聘人选后,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书面报告、《深圳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属第十一条第二款情况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深圳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经核准或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市(区)人事部门发出个别选考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对通知书所列人员进行测评、考核、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