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本市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由市军转部门当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十四条 公开招考职员,由市(区)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
第十五条 公开招考职员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办理聘用手续时,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人事部门予以复核。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六条 公开招考职员的考试,由市(区)人事部门统筹安排,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测试应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技能。
笔试命题和考务工作由市(区)人事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个别特殊岗位的招考笔试命题和考务工作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职位与各专业技术职位的笔试科目由市人事部门统一设定。
第十九条 受委托承担笔试考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笔试成绩。
第二十条 市(区)人事部门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各笔试科目分别划定并公布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事部门应当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各科成绩一定比例合计笔试总成绩,并按分数高低,以一定比例确定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公布面试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面试由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面试的,面试的具体方案在实施前应当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面试应根据需要,对行政管理职位的报考人员采取问答式、情景模拟、心理素质测评等方式进行;对专业技术职位的报考人员,采取专业技能考评、实地操作(如教师试讲、医生的操作考核等)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