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区人事部门提出职员招聘计划。
第八条 职员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聘用职位名称、代码、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方式、范围及对象。
第三章 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九条 应聘职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事业单位职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报考行政管理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单位行政领导职位除外),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拟聘职位所需的学历和资历,但市外报考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经市(区)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考职员,普通行政管理职位原则上面向市内招考: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境外招考。凡面向市外、境外招考职员的,须事前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选聘方式聘用。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区)人事部门审核确认,也可用选聘方式聘用为职员:
(一)两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获得者、被国家人事部列为特殊人才的人员、本专业省部级奖项获得者(集体项目须为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