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6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
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11月18日 深人发[2002]83号)
我局制定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办法,保证事业单位新聘用职员的基本素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员是指按规定程序聘用在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的人员。
事业单位从事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的聘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考、个别选考和选聘等规定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招聘职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聘用程序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负责区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管理工作,依规定权限办理相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人事部门的要求,管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七条 需招聘职员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申报,经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