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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执行<深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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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总存瓶容积(立方米)│  ≤10  │ ≥10  │
│    │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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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30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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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民用建筑         │  1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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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重要公共建筑       │  20   │  25  │
├────┼───────────────┼──────┼─────┤
│  4  │  主要道路         │  10   │  10  │
├────┼───────────────┼──────┼─────┤
│  5  │  次要道路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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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总存瓶容积按重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乘积计算。

  第六条 瓶库宜建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瓶库内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采用防爆电器。
  第七条 瓶装供应站内严禁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质。
  第八条 瓶装供应站内严禁吸烟,严禁焚烧物品。站内要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第九条 瓶装供应站应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保持完好。
  瓶装供应站全体人员都要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条 严禁在站内倒残油、修理机动车。
  第十一条 严禁在瓶装供应站院内修理灶具。
  第十二条 维修间内不准存放漏气瓶或两个以上重瓶。
  第十三条 重瓶库须装置自动泄漏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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