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执行《深圳市瓶装液化
石油气供应站设置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深建字[1996]339号)
各燃气公司、站:
为了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管理,现将《深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执行。
深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规定
第一条 瓶装供应站规模宜为5000—10000户。
第二条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应分区布置,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并应有专用瓶台,瓶台高度宜与运瓶车车箱底高度相适应。
供应站的液化石油气总贮量不宜超过10立方米。
第三条 供应站的营业室与空瓶库毗连时,应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
第四条 供应站总贮量超过1立方米时,应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的独立建筑物内,瓶库应为一、二级耐火建筑,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
第五条 瓶库与供应站外建筑物或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瓶装供气站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